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6點特征: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支票和匯票);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均為記名票據,必須通過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的方式予以流通轉讓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
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注意多選題)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
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注意多選題)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2)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4)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注意:
同一個當事人可以有兩個名稱,即雙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注意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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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票據追索權: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
(3)票據權利的行使。權利的形式可包括票據的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①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請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人日起兩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自出票人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地點。
時間——銀行營業的時間
地點——銀行營業點
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5)票據權利的保全。
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票據法》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6)票據權利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對持票人行駛抗辯權:
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2.票據責任。
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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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據行為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背書: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票據簽章
1.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2.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而其他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它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七)票據記載事項
分類: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判斷)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判斷)
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八)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還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據的下落,利害關系人也不明確。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后,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喪失阻礙了權利人對票據權利的繼續行使,為了使其票據權利得到實現,我國法律除規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外,還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普通訴訟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失票人提起訴訟主要有三種模式: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訴訟、請求票據債務人付款訴訟、票據返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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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注意判斷題)
(二)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多選)
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三)記載事項
1.銀行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匯票附有條件,匯票無效。
(3)確定的金額(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等;
欠缺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注意多選題)
2.銀行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銀行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銀行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四)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見票即付)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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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和使用需求
1.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申請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其簽章為預留銀行印簽。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注意判斷題)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3)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款上記明的收款人。(流通轉讓)
2.銀行兌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進行審查。
(2)收款人對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則匯票無效。
(4)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9)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其他幾點請同學們稍作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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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屬于一種普通票據,它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以付款方式為標準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二)支票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三)支票記載事項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表明支票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一是收款人名稱、二是支票的金額。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付款地:付款人營業場所
出票地:出票人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付款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7)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開戶銀行收款。
(8)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9)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賬戶的存款人購買支票時,應向其開戶銀行購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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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習題講解
【例題1·多選題】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的有( )。
A.匯票B.本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ABC
【解析】
【例題2·多選題】以下敘述中,正確的包括( )
A.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B.票據金額應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C.票據行為只包括出票、背書和承兌
D.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
【答案】ABD
【例題3·單選題】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稱為( )
A.背書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例題4·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的基本當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證人
D.收款人
【答案】C
【例題5·多選題】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在法定時間內向甲提示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張三。張三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未獲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
【例題6·判斷題】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
【答案】√
【例題7·判斷題】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產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三種。 ( )
【答案】×
【例題8·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行為的有( )。
A.票據喪失后向銀行掛失止付的行為
B.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C.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D.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答案】BCD
【例題9·多選題】票據上的簽章因票據行為的性質不同,簽章當事人也不相同。能進行簽章的當事人是( )。
A.出票人
B.承兌人
C.背書人
D.代理人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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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0·單選題】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下列關于票據記載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
B.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C.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D.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答案】D
【例題11·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會導致票據行為失效的是( )。
A.未記載付款日期
B.未記載付款地
C.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D.未記載出票人簽章
【答案】ABC
【例題12·多選題】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
A.普通訴訟B.公示催告 C.掛失止付 D.登報聲明
【答案】ABC
【例題13·單選題】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是( )。
A.銀行匯票
B.票據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A
【例題14·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銀行匯票絕對記載事項的是( )。
A.銀行匯票的出票日期
B.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C.銀行匯票的付款地
D.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
【答案】ABD
【例題15·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票據到期日起1個月
B.自票據到期日起6個月
C.自票據出票日起1個月
D.自票據出票日起6個月
【答案】C
【例題16·單選題】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銀行應與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 )元的罰款。
A.2000 B.2 500 C.1000 D.1 50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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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7·單選題】以下有關轉帳支票的敘述中,正確的是( )
A.可用于提現
B.可用于轉賬
C.可用于轉賬結算,也可用于支取現金
D.只能在付款人所在地使用
【答案】B
【例題18·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既可以用于支取現金,又可以用于轉賬的支票是( )。
A.普通支票 B.現金支票 C.劃線支票 D.轉賬支票
【答案】A
【例題19·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支票上可以有出票人授權補記的事項有( )
A.金額
B.收款人名稱
C.付款人名稱
D.出票日期
【答案】AB
【例題20·單選題】( )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A.銀行匯票
B.商業匯票
C.支票
D.銀行本票
【答案】C
【例題21·單選題】甲公司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發現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簽發金額為10萬元的轉賬支票為空頭支票。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賠償金的數額是( )。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答案】C
本節重點
1.票據的6點特征和5點功能
2.票據當事人的分類及定義(簡答)
3.非基本當事人存在的前提
4.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與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
5.銀行匯票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
6.票據的4種行為(簡答)
7.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
8.票據三種記載事項(簡答)
9.票據喪失的補救(掛失止付的4種票據)
10.銀行匯票與支票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簡答)
11.兩票的付款人
12.兩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簡答)
13.銀行匯票的簽章
14.空頭支票、簽章、密碼不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