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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一、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一)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3.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向外借資質】
4.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5.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6.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二)承攬業務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2.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往內借資質】
4.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5.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2.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3.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測,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4.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
5.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
2.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不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5.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6.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7.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9.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10.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11.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13.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15.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8.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
19.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20.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2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2.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3.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24.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二、注冊建造師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設備、建筑構配件;
4.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用工方面的規定;
5.在執業過程中,索賄、行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簽署弄虛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簽章的;
7.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8.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并執業;
9.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企業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10.未變更注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從事執業活動;
11.所負責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前,變更注冊到另一企業;
12.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13.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監督部門確認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記入注冊建造師執業信用檔案:
1.《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22條所列行為;
2.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造成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3.泄露商業秘密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及時簽字蓋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導致項目未能及時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的;
9.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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