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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印花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貴公司購入土地交納的契稅屬于相關稅費,應計入土地成本。
2、《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第一條規定: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貴公司產權轉讓書據合同的印花稅,直接在當期損益中列支。
土地款印花稅計入什么科目?相關閱讀拓展:
“印花稅”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一、關于確認商品房銷售收入的問題
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收取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收入。
二、關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和印花稅的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及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所繳納的印花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三、關于貨幣安置拆遷費用的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凡能提供拆遷補償合同及金融機構支付憑證的允許扣除。
四、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中裝修成本的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商品房時,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為精裝房的,其裝修成本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允許扣除并準予加計扣除。允許扣除的裝修成本包括安裝后成為房屋的組成部分,且拆除后喪失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電等。
五、關于各宗地(期)扣除項目金額的分攤問題
扣除項目金額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對無法準確歸集確需分攤的,應在受益對象間按下列方法分攤。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宗地(期)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各宗地(期)的土地成本應按各宗地(期)土地面積占整體項目土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同一宗地(期)中的各項成本應按實際轉讓建筑面積占可轉讓建筑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六、關于公共配套設施成本和費用的確認問題
(一)分宗地(期)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服務于整體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實際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應按各宗地(期)可售建筑面積占整體項目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若該公共配套設施尚未竣工,但已有規劃設計,且能提供在建設管理部門報備的概預算情況書的,可按預算金額在預清算時進行分攤,待項目整體總清算時,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調整。
(二)公共配套設施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應提供向相關單位移交的證明材料,其成本和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應提供向業委會移交的證明材料,沒有業委會的應提供由所屬街道居委會出具代為接收的證明材料,其成本和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歸集收入和相應的成本、費用。
土地印花稅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公司購入土地交納的契稅屬于相關稅費,應計入土地成本。公司產權轉讓書據合同的印花稅,直接在當期損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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