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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界定
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是日常業務納營業稅,也可以是業務量少,就是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的企業.他們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你們公司收取的設計費就是銷售收入,超了500萬元才能申請一般納稅人,不申請也不違法,就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暫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企業的主營業務為非增值稅應稅業務,二是年度內發生應稅業務的月份累計不超過5個月.但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
對于房地產企業,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明確: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具體依據是:
一、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編寫的《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政策解讀,理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1、如何理解"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辦法,購買方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關款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如果再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銷售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會造成增值稅的征收與抵扣相脫節,即:銷售方尚未申報納稅,購買方已經提前抵扣了稅款.此外,為使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與開具專用發票的征稅原則保持一致.本條規定:如果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需要注意的是,以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前提,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
2、如何理解"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一)按照收訖銷售款項確認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應以發生應稅行為為前提。
(二)收訖銷售款項,是指在應稅行為發生后收到的款項;
綜上可見,總局文件明確了: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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