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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會計分錄
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區分不同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1、如果直接購的材料,應分別借記原材料及應交稅費,貸記應付票據,會計分錄為: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
貸:應付票據
2、如果支付的是以前欠的購貨款,則借記應付賬款,貸記應付票據,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轉讓通過什么方式進行
銀行承兌匯票轉讓方式有三種:貼現、背書轉讓、匯票質押。
貼現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并貼付利息,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匯票持有人的票據行為.貼現既是一種票據轉讓行為,也是一種銀行授信行為,可以視作銀行通過接受匯票給持票人短期貸款,如果匯票付款期滿,銀行能收回匯票資金的,該貸款就自動沖銷,如果銀行不能得到匯票付款,則可以向匯票付款人和所有的債務人追索。
背書轉讓
(1)背書轉讓限制。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2)背書轉讓。
指收款人(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并將該票據交付被背書人所作的一種票據行為。
(3)背書連續。
被背書人取得匯票,由于不是收款人,在行使匯票權利時,須按《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證實自己的身份,即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匯票質押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會計分錄?小編給大家帶來的介紹就到這里了,相信大家看完已經對這一問題有了一定的理解了,如果你還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我們老會計答疑,我們的會計老師將會針對你的問題,盡力為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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