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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租賃包括場地租賃嗎
房地產租賃不包括場地租賃
首先就從字面上來看場地租賃和房屋租賃.場地租賃主要就是指場地的擁有者或者說所有者講自己場地的經營權交給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需要定期的給場地的擁有者繳納租金,租金的計算方法也有好幾種.承租人或者場地所有者如果有一方違約的話都會按照租賃合同提供相應的違約責任。
房屋租賃與場地租賃合同不同,房屋租賃主要是指由房屋的所有者將自己的房產的經營權交給出租人使用.房屋租賃在簽訂合同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房屋租賃合同規定如果租賃的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話雙方的當事人就要簽訂一個書面的租賃合同,對于合同的內容也有著嚴格的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當中應該包括的內容有出租房屋的面積,租金的數額,租金的計算方式等等內容。
其次,房屋租賃與場地租賃的目的也是不同的.房屋租賃的用途在于居住,而場地租賃的用途比較多,承租人在獲得承租物品的使用權以后可以從事各種經營性的活動,比如說進行培訓活動,演出活動,路演活動等等。
相關法律規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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