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監督
(一)政府監督的概念
政府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監督檢查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也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對于被檢查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會計法》的行為,財政部門可以做出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其他部門只能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和權限不能超越相關法律的規定。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具體包括: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具體包括: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具體包括: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定的規定。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具體包括: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