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機構——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
會計人員——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法》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做出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1.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
考慮如下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
2.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主管人員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不同于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判斷)
會計崗位設置原則: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判斷)
會計崗位:稽核、檔案管理。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概念
會計主管人員,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
設置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未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負責人: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
【提示】注意區分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
2.任職資格
(1)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會計從業資格
(2)具備專業技術資格、工作經歷等條件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①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一)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內容: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
(二)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人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二)適用范圍
1.適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2.適用崗位: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出納;
③稽核;
④資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⑥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非收發人員)
⑧總賬;
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四)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90日內。
4.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五)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對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1)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2)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3)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1)會計理論與實務
(2)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4)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
2.《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高級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成績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1)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有關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2)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范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