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狹義)
2.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例題?單選題】下列不屬于票據的有( )。
A.銀行匯票 B.商業匯票 C.支票 D.債券
[答案]D
【例題?判斷題】在我國,票據包括股票和各種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以及商業匯票等。
[答案]錯
3、特征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支付“票據金額”是票據簽發和轉讓的最終目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在票據金額得到全部支付后才歸于消滅。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法律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規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簽發相關票據,否則,即不受法律的保護。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票據權利的轉移必須交付票據,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提示票據。權利與票據融為一體。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匯票和支票。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均為記名票據,必須通過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的方式予以流通轉讓。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對于當事人來講,用票據支付可以消除現金攜帶的不便,克服點鈔的麻煩,節省計算現金的時間。
2.匯兌功能。即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如果異地之間使用貨幣,需要運送或攜帶,不僅費事費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額貨幣的運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著一張票據到異地支付,相對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例如,甲企業購買乙企業貨物,甲企業暫時款項不足,便憑借自己的信譽簽發了一張以“乙企業”為收款人、以自己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約定3個月后付款的票據給乙企業。此時,甲企業實際上是將3個月后才能籌足的款項用于現在。
4.結算功能(債務抵消功能)。如背書轉讓。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也就是票據行為的參與者。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法律關系就不成立,票據就無效。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的基本當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證人
D.收款人
[答案]C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出票銀行;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匯票的付款人有兩種: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但是其款項來源還是與該票據有關的合同中應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據上的一切債務責任解除。
【例題?單選題】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稱為( )
A.背書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2.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同一當事人可以有雙重身份,如匯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兌匯票后稱為承兌人,第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就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據
義務的人,它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例題?單選題】在票據當事人中,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稱為( )。
A.背書人 B.被背書人 C.收款人 D.保證人
[答案] B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再向票據債務人追索。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不同票據上可能出現的票據當事人也有所不同。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票據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
B.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C.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做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D.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答案]ABC
(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主要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能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是( )。
A.承兌人 B.收款人 C.保證人 D背書人
[答案]A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票載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后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2)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權益。
【例題?判斷題】A公司采購農產品,向農戶B簽發了一張1萬元的現金支票,出票日期為2008年3月1日,B于6月5日提示付款,銀行拒付。持票人B的票據權利并未喪失。因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
[答案]對
【例題? 單選題】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 )。
A.3個月 B.6個月 C.2年 D.5年
[答案]A
(3)票據權利的行使。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包括票據的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①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其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l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迫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簡單了解)
票據權利的行使場所一般是銀行營業點,其時間就是銀行營業的時間,即票據時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銀行的營業結束時間為限,而不能以當日的24小時為限。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5)票據權利的保全。(簡單了解)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6)票據權利的抗辯。(簡單了解)
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2.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票據責任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 )
A.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C.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D.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答案]ABCD
(五)票據行為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背書。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并交付票據。
(1)委托收款背書。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背書。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質押背書。是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3.承兌。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行為的是( )。
A票據遺失向銀行掛失止付的行為
B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C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蓋章的行為
D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蓋章的行為
[答案]A
【例題?多選題】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行為的有( )。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答案]ABCD
(六)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的簽章,將導致票據無效或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一般來講,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例題?判斷題】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 )
[答案]對
(七)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1.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例如,表明票據種類的事項,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外,《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應記載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里的“背書日期”就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票據法》視同背書日期為“到期日前”。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而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例題?單選題】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不得轉讓”屬于票據的( )。
A.絕對記載事項
B.相對記載事項
C.任意記載事項
D.若不記載則該票據無效的事項
[答案]C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除了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如,簽發票據的原因及相關的合同號碼等。
(八)票據喪失及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四種。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示普通訴訟。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據的下落,利害關系人也不明確。
3.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9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判斷題】票據失票人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答案]錯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失票人在票據喪失后,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 ),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進入法律程序。
A登報聲明
B公示催告
C掛失止付
D普通訴訟
[答案]B
【例題?判斷題】票據喪失后只能通過普通訴訟一種形式進行補救。( )
[答案]錯
【例題?多選題】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
A.普通訴訟
B.公示催告
C.掛失止付
D.登報聲明
[答案]ABC
【例題2—11】票據的基本當事人為( )。
A.出票人 B.承兌人 C.背書人 D.保證人
[答案]A
[解析]因為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故答案A是正確的。
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和使用范圍
1.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即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例題?單選題】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是( )。
A.銀行匯票
B.銀行本票
C.商業承兌匯票
D.銀行承兌匯票
[答案]A
【例題?單選題】銀行匯票的付款人為( )。
A.銀行匯票的申請人
B.出票銀行
C.代理付款銀行
D申請人的開戶銀行
[答案]B
2.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例題?判斷題】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
[答案]對
銀行匯票一式四聯,其中:第一聯為出票行結算匯票時作匯出匯款借方憑證;第二聯為代理付款行付款后作聯行往來借方憑證附件;第三聯為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隨報單寄出票行,由出票行作多余款貸方憑證;第四聯為出票行結清多余款后交申請人。
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國范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系統銀行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的付款,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為單位直接提交的銀行匯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
(二)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1.銀行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如果銀行匯票上未記載以下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該匯票無效:
(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則匯票無效。
(3)確定的金額。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匯票將無效。在實踐中,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的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托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將不知道向誰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因此,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的,匯票則為無效。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確定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確定見票即付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確定利息起算日、確定某些票據權利的時效期限、確定保證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時的行為能力狀態以及代理人的代理狀態等,因此,如果匯票上不記載出票日期,這將不利于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
2.銀行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
(2)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
3.銀行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
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等。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有( )。
A.出票日期 B.付款日期 C.出票地 D.付款人名稱
[答案]AD
(三)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四)銀行匯票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申請簽發匯票。
簽章為預留銀行印簽。
2.出票。
出票銀行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同樣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五)兌付銀行匯票的程序和規定
1.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2.收款人對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使用銀行匯票辦理結算時銀行有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
A.只填明結算金額未填明多余金額的
B.只填明多余金額未填明結算金額的
C.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
D.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寫出“不得轉讓”字樣
[答案]ABC
3.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4.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除審查上述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的事項外,還應審查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背書人為個人的,應驗證其個人身份證件。
5.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
6.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銀行審核無誤后,將其身份證件復印件留存備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持票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人儲蓄和銀行卡賬戶。
7.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8.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9.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對于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該張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力能辦理退款。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符合規定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金。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10.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例題2—12】A公司購買了B公司一批貨物,雙方同意采用銀行匯票支付貨款。在B公司發貨之前,A公司只給了B公司銀行匯票(第二聯),B公司財務人員憑銀行匯票(第二聯)向自己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分析開戶銀行能否受理B公司的提示付款?
[解析]根據有關規定,銀行匯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第二聯)和解訖通知(第三聯),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在實務中,部分銀行匯票申請人并不是同時將銀行匯票(第二聯)和解訖通知(第三聯)交付收款人,而是先給銀行匯票(第二聯),等收到貨物后再給解訖通知(第三聯),從而影響收款人正常的提示付款。本例中,由于B公司只持有銀行匯票(第二聯),因此開戶銀行不能受理其提示付款要求。B公司應向A公司索要解訖通知(第三聯),并同時持銀行匯票(第二聯)和解訖通知(第三聯)向自己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
【例題?多選題】關于銀行匯票的表述,正確的有( )。
A.異地、同城均可使用
B.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
C.填明“現金”字樣的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D.銀行匯票的提款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個月
[答案]A B C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概念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適用范圍
它適用于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款項結算。
3.分類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
(二)商業匯票承兌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無條件承兌商業匯票,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
(三)辦理商業匯票的程序
1.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程序
(1)簽發匯票并將承兌后的匯票交收款人。
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付款,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付款的票據。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銀行以外的付款人。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2)提示付款。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l0日內。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
(4)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
(5)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6)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之目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2.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程序(簡單看看)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并經開戶銀行承兌付款的票據。銀行存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除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外,其他與商業承兌匯票相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銀行。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四、銀行本票
(一)銀行本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概念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適用范圍
它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二)銀行本票的基本規定
1.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u
2.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
3.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4.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銀行本票都為無效。
5.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6.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銀行本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本票不得背書轉讓。
7.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8.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三)辦理銀行本票的程序和規定 。
1.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
不定額銀行本票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四)兌付銀行本票的程序和規定(簡單了解)
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例題?判斷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
[答案]錯
2. 適用范圍
它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3.支票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將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例題?單選題】既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的支票為( )。
A.現金支票 B轉賬支票 C.普通支票 D.劃線支票
[答案]C
【例題?多選題】可支取現金的支票有( )。
A.現金支票
B.轉帳支票
C.普通支票
D.劃線支票
[答案]AC
(二)支票的記載事項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與銀行匯票區別,無收款人名稱)。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共有六項內容: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項請從我賬戶內支付”的字樣;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這兩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是( )。
A.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稱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題?判斷題】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
[答案]對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
(1)付款地。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例題?單選題】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為付款地。
A.營業場所
B.住所
C.經常居住地
D.出票地
[答案]A
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三)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借記支票),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貸記支票)。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例題?單選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 )。
A 7日 B l0日 C.1個月 D.3個月
[答案]B
(四)支票簽發的規定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題?判斷題】C公司于1月2日取得一張現金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時,被銀行拒付,銀行的理由是該支票是用藍黑墨水書寫。銀行的拒付理由不充分。( )
[答案]錯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例題?判斷題】不論單位還是個人,簽發支票的金額都不能超過銀行存款余額。( )
[答案]對
【例題?單選題】在下列有關支票簽發的表述中,符合我國有關規定的是( )。
A.支票金額不得超過簽發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B.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C.支票金額不得超過簽發時付款人實有的存款金額
D.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付款人實有的存款金額
[答案]B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例題?單選題】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是支票出票人的( )。
A.電話號碼
B.身份證
C.支票存根
D.預留銀行簽章
[答案]D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例題?案例分析】華金公司給小江木工廠開出一張10萬元的轉賬支票,小江木工廠出納員拿到銀行辦理,發現該支票支付密碼錯誤,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小江木工廠有權要求華金公司給予賠償,則賠償金額應是( )。
A.1 000元 B.2 000元 C.5 000元 D.10 000元
[答案]B
7.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現金支票填制說明:
(1)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收款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簽中單位名稱保持一致。如是本單位自行提取現金可填為“本單位”。
(3)大寫金額應緊接“人民幣”書寫,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寫金額要對應,要按規定書寫。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5)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6)在簽發人簽章處按預留銀行印鑒分別簽章,簽章不能缺漏。
(7)現金支票簽發后,將支票從存根聯與正聯之間騎縫線剪開,正聯交給收款人辦理提現,存根聯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轉賬支票填制與現金支票填制要求基本相同。
(五)支票的兌付手續(簡單了解)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例題2一l3】2008年3月25日,G市C企業簽發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經G市D銀行承兌,收款人為H市E企業,E企業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后背書轉讓給了F公司。F公司因購買生產原料未背書就將匯票交付給了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H市B公司。2008年8月26日匯票到期后,B公司填寫了委托收款憑證并附上該銀行承兌匯票,經其開戶銀行A銀行向G市D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申請。G市D銀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和銀行承兌匯票后,以“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為由予以退票。分析D銀行的做法是否正確?
[解析]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即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第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類推。只要票據背書在形式上是連續的,票據付款人就應無條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書就將匯票交付給了M公司,導致了該匯票背面簽章不銜接,形成背書不連續;而B公司在接受匯票時,則未做背書連續的審查。因此根據上述規定,D銀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