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軟件和服務的規范
(1)會計軟件應當保障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開展會計核算,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的功能設計。
(2)會計軟件的界面應當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可以同時提供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界面對照和處理支持。
(3)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科目分類和編碼功能。
(4)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顯示和打印功能。
(5)會計軟件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確保對同類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的刪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日期、金額、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6)鼓勵軟件供應商在會計軟件中集成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功能,便于企業生成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XBRL財務報告。
(7)會計軟件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滿足外部會計監督需要。
(8)會計軟件應當具有會計資料歸檔功能,提供導出會計檔案的接口,在會計檔案存儲格式、元數據采集、真實性與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
(9)會計軟件應當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志,確保日志的安全、完整。
(10)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件的供應商,應當在技術上保證客戶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
(11)客戶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使用會計軟件生成的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
(12)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件的供應商,應當做好本廠商不能維持服務情況下,保障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預案。
(13)軟件供應商應當努力提高會計軟件相關服務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解決用戶使用中的故障問題。
(14)鼓勵軟件供應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線客服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時技術支持。
(15)軟件供應商應當就如何通過會計軟件開展會計監督工作提供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
二、企業會計信息化的工作規范
(一)會計信息化建設
(1)企業應當充分重視會計信息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人才培養,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在本企業的應用。
(2)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避免投資浪費。
(3)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信息系統與經營環境的契合。
(4)大型企業、企業集團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整體規劃,統一技術標準、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實現各系統的有機整合,消除信息孤島。
(5)企業配備會計軟件,應當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考慮軟件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合理選擇購買、定制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會計軟件配備方式。
(6)企業通過委托外部單位開發、購買等方式配備會計軟件,應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操作培訓、軟件升級、故障解決等服務事項,以及軟件供應商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責任。
(7)企業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的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會計數據的一致性,實現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
(8)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9)企業進行會計信息系統前端系統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安排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參與,充分考慮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需求。
(10)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
(11)處于會計核算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財務管理信息化;處于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財務分析、全面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考核等決策支持信息化。
【例1—7】(多選題)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 )過程的控制。
A.規劃
B.設計
C.開發
D.運行
【答案】ABCD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
(二)信息化條件下的會計資料管理
(1)對于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具有明晰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以將審核規則嵌人會計軟件,由計算機自動審核。未經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應當先經人工審核再進行后續處理。
(2)分公司、子公司數量多、分布廣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應當探索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3)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件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件,應當符合會計軟件和服務的規范的要求。
(4)企業會計信息系統數據服務器的部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企業會計資料中對經濟業務事項的描述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對照。
(6)企業應當建立電子會計資料備份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7)企業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涉及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電子會計資料;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將其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
(8)企業內部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如果同時滿足所記載的事項屬于本企業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由企業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可查詢和輸出、企業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及完善的索引體系等這些條件,可以不輸出紙面資料。
(9)企業獲得的需要外部單位或者個人證明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如果同時滿足會計資料附有可靠的電子簽名且電子簽名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第三方認證、所記載的事項屬于本企業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可及時在企業信息系統中查詢和輸出、企業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及完善的索引體系等這些條件,可以不輸出紙面資料。
(10)企業會計資料的歸檔管理,遵循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11)實施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報送XBR1財務報告。
三、會計信息化的監督管理
(1)企業使用會計軟件不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要求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公示,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相關部門或其派出機構。
(2)財政部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用戶企業征求意見等方式對軟件供應商提供的會計軟件遵循《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會計軟件不符合《規范》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
(3)軟件供應商提供的會計軟件不符合《規范》的,財政部可以約談該供應商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由財政部予以公示,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