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指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者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
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損失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等科目。
四、企業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后,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