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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把資金借給企業是否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將資金借給個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企業有償借款給個人;二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個人。
第一種情況,有償的。
按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中的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也就是將有償收取的部分作為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就包括了利息收入,意味著同樣要將利息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第二種情況,無償的。
那么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一)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也就是說要視同貸款服務計入銷售額的。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在企業所得稅中以所有權權屬變更作為一項商品轉移的標志,而貨幣作為一項特殊的資產,它所轉移的是使用權,因此利息收入即是一項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也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把資金借給企業是否收個人所得稅?小編給大家帶來的介紹就到這里了,如果企業將資金借給的對象是企業的法人、股東或員工,那么在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該借款的,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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