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中級會計培訓多少錢,感覺中華的實力更強一些。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中級會計師備考知識。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梳理
中級經濟法是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由于經濟法需要背誦記憶,不少人表示學到現在,前面的知識點全都忘記了。整理了《中級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考點內容。
一、股票的上市、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1.股票上市:
(1)《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申請股票上市交易,《證券法》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而非中國證監會)報送文件提出申請。
2.股票暫停上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終止上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連續4年虧損);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臨時報告
1.重大事件范圍
重大事件(重點掌握)
(1)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如重大資產重組);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總)經理(而非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4)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5)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6)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個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重大事件(熟悉)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3)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4)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5)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6)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7)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8)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9)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0)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1)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1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披露時間
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起2個交易日內,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提示】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提前披露:
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1)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2)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后續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子公司影響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街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雇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內幕交易行為
1.基本規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圍: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內幕信息界定: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均屬于內幕信息:
(1)應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見前述持續信息公開中臨時報告涉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交易行為界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1.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實際控制權是指: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技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技資關系、協議和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2.公司收購人
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提示】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投資者認為自己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①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②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③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④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公告義務:
(1)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鎖定義務: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守約義務:
收購人還應當平等對待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的義務等。
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達5%報告)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后續達到10%、15%、20%、25%、30%報告)
2.協議轉讓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六、上市公司的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1)全面要約: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的。
(2)部分要約: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的。
2.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
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增持股份。
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增持股份時,即觸發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
【提示1】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提示2】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3.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1)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無須再取得中國證監會的事前行政許可)
(2)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6.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1)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無暫停上市,直接終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2)收購行為完成后,今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提示】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3)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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