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作廢發票丟失了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