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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把開出的發票作廢?
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可以作廢,銷售方沒有抄稅并且沒有記帳的,之后便不能作廢,只能紅字沖回.紅字沖回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去國稅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關證明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沖回銷貨處理。
但是已經跨月份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廢,應按開具紅字發票的程序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發票開具錯誤可以直接作廢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所以作廢只可以是發生在當月未入賬的情況下,隔月發票是不可以作廢的,只可以通過紅沖來處理。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怎么才能把開出的發票作廢?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做了以上解答,各位都學會了嗎?另外,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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